网络游戏产业法律问题研讨会举行
1月20日,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协办的网络游戏产业法律问题研讨会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学者,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文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三大知识产权法院等单位的专家以及来自华多公司、腾讯公司等实务界的人士共两百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研讨会开幕式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程啸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发表致辞。王利明指出,互联网时代网络游戏与直播已经成为一个内容丰富、市场价值巨大的产业,由此也引发民法、知识产权法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上网人数已近1.5亿,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至关重要,凸显了青少年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性,未来民法典人格权编应当对此做出回应。《中国法学》总编张新宝教授认为,如何使得网络游戏产业能够提供更好的产业,既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又能丰富我们的文化生活、保护个人信息,是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未来网络游戏产业界应当开发出更智慧化,更有文化涵养,更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络游戏产品,服务于不同的人群。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教授认为,互联网技术打开了人类思维创新的新闸门,也为知识产权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新契机。知识产权本质上就是私权利,民法典应当将知识产权纳入其中。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指出,新的技术和产业发展给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带来了新的挑战,亟待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深入合作与积极回应。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杜颖教授认为,网络游戏不仅涉及到传统版权业和互联网产业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还涉及到互联网产业内部不同链条和节点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教授、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司长张志成分别主持了第一单元“网络游戏直播产业的知识产权问题”。
就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北京大学教授张平认为,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纠纷本质上就是利益之争,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不同类型,视各方主体对游戏画面的贡献程度来决定游戏画面是否构成作品及其著作权的归属。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指出,网络游戏画面本身和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不是等同的概念。在讨论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以及何种作品的问题上,总的原则应当是平衡相关主体的利益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苏志甫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谭海华认为,用户在玩网络游戏过程中充分发挥创造性而形成的网络游戏画面可以考虑认定为“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邓宏光从产业生态的角度分析网络游戏直播,指出网络游戏产业与网络游戏直播产业存在互相依赖的共生关系。华多公司柯磊认为,网络游戏产业和网络游戏直播产业属于不同的市场,网络游戏玩家对于游戏画面的形成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不能当然地归于网络游戏运营商,否则不利于游戏玩家的创造性和网络游戏直播产业的发展。
对于网络游戏直播是否属于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与会专家均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当考虑具体的案件和因素。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认为,应当采取转化性使用、被利用作品创造性程度、被利用部分的长度和重要性以及对作品市场的影响四个要素进行分析。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崔国斌副教授认为,应考虑作品的使用目的、作品的性质、使用的数量与实质性程度以及潜在市场的影响等要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指出,应考察直播商和游戏运行商的关系、是否构成转换性使用以及利益分配结果的公平性等因素。
君策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许超回顾了电子游戏发展之初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孙磊详细阐述了直播业的发展历史以及当下不同类型的网络游戏直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禾与金海军均认为,要真正解决网络游戏产业的知识产权问题,应当对网络游戏这个产业和网络游戏的机制有所了解,当前网络游戏直播的知识产权问题仍然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许多问题还没有定论,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副主任金克胜、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伟君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黎炽森法官共同主持了研讨会的第二单元“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网络游戏竞争问题”的发言与自由讨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吴韬教授阐述了网络游戏产业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所规定的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之间的适用关系,指出对于违法行为的判断不应遵循背俗加害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马秀荣认为,在对网络游戏产业进行法律保护的时候,应当先考虑适用著作权法,然后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黎炽森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陆凤玉认为,应更多地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考虑网络游戏产业的法律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庭长张晓津认为,要正确地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这一兜底规定。
对于网络游戏产业中不正当行为的类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谢甄珂详细分析了网络游戏纠纷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朱文彬结合具体的案件讨论了关于仿冒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行为的认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黄玉烨认为,网路游戏直播运营商“挖角”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破坏了正常的直播市场竞争秩序。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主任熊定中律师指出,网络游戏运行商及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代码的方式,做出了不利于消费者、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经营的歧视性行为,法律上应当加以规范。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兰国红认为,应当区分抽象还是具体,来判断游戏规则是属于表达还是思想,从而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单国钧法官与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姚欢庆共同主持了第三单元“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保护问题”的发言与自由讨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梅夏英认为,虚拟财产依赖互联网技术系统且受代码控制,在客观上因缺乏独立性和特定性不能成为物权客体,而应作为数据“操作权限”这一新型法益类型进行保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戴怡婷指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既可以通过违约之诉,也可以通过侵权之诉来进行保护。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张金平根据不同的网络游戏类型,提出了不同的保护虚拟财产的方案。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葛江虬认为,民事主体在网络空间中受到的社会评价,尽管是虚拟社会评价也应当受到民法的保护。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共同主持了第四单元“网络游戏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发言与自由讨论。
对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如何保护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虎认为,应当通过当事人的利益衡量和权利与利益的保护程度等因素进行考虑。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厚哲认为,对虚拟财产权益的保护应采取侵权法上的过错推定的方法提供救济。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伟光提出了代码空间权的概念,认为该权利应当受到未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保护。
关于网络游戏中的侵权救济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舸认为,应当注重从客观效果来判断惩罚性赔偿是否真的可以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有没有加大行为人逃避追究的可能,有没有破坏财产制度要求事先寻求许可的原则等因素。
在为期一天的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深入地探讨了网络游戏产业中网络游戏开发商与网络游戏直播商的利益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网络游戏纠纷中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以及网络游戏侵权行为等重要的议题。相信本次研讨会所取得的成果对于我国网络游戏行业的发展、民法典的编纂、著作权法的修订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